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