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54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祥茂 被告即反訴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8,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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