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 楊淑姝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係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為被告,主張其配偶 黃宗盛 生前向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至尊保本終身保險」,而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概括承受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除保留資產、負債以外之資產、負債及營業,詎黃宗盛於106年4月30日因意外身亡,原告為系爭保險契約之第一順位受益人,經申請傷害身故保險金理賠竟遭拒絕,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嗣原告於107年1月12日訊問期日變更被告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前、後之請求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本件尚未進行審理程序,應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但書第2、6款之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從而變更後之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資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至於原告雖提出「國華附加傷害特約條款」,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已有合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固非無憑,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但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者,該第三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是原告雖為前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然終非契約之當事人,自難謂兩造間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又本件查無其他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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