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聲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聲抗字第20號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 彭淑苑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桃簡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異議及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經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狀」原本,並繳納抗告及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各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異議及再審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
3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固以電子郵件於民國106年8月8日傳送書狀,就本院106年7月31日所為之
106年度桃簡聲字第13號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及提起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然其並未在上開書狀上簽名或蓋章,爰限期3日內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抗告及異議。
三、另抗告人就上開聲請,未繳納抗告費及再審聲請裁判費各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聲請、抗告及異議,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程欣儀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