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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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15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源鮮魚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201元,應
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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