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易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上訴人 鄒錫嘉
黃銘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上訴人藍天綠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益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於101年2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胡宏文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思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