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名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之「相片」補充為「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損照片」並補充「監視錄影光碟」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毀損他人物品,所為實屬不該,被毀損物品約略價值,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5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