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955號上訴人 張芸青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9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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