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曹靜宜
曹靜雯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惠琇 律師被告 陳思榕
彭卉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2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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