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57號聲請人 謝盛雄 相對人 陳枝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另請求自民國10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付之違約金,惟違約金非票據金額,亦非利息,非票據債權人所得追索之範圍,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就違約金部分,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3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2年1月16日│200,000元│102年4月15日│102年6月16日│TH02615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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