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3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參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