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23號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庚○○ 住花蓮縣
原告兼法定 丁○○ 住花蓮縣
代理人及上
一人代理人
被 告 甲○○ 住彰化縣
兼法定代理人乙○○ 住彰化縣
兼上一人代 丙○○ 住彰化縣
理人
第 三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 吳東海 )
設彰化縣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戊○○
己○○
兼法定代理丁○○
人及代理人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丙○○
人及代理人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等新台幣(下同)捌萬元(含體傷、機
車修理費、第三責任險、強制險在內)。
給付方式:第三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於97年元月
27日前乙次給付,如不為給付願被告願負責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