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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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煌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煌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煌家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周煌家因犯偽造文書、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第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07號判決、本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0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5所載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除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周煌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至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更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上開一覽表之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更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上開一覽表之編號3、4之「備註」欄應更正如附表編號4、5所示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受前開2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其3年2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均屬有別,就其犯罪、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9日、102年11月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7日109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91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664號、第1835號、第1836號、第186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7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91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664號、第1835號、第1836號、第186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7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01號、第9002號、第9579號、第10072號、第10074號、第118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07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4日110年5月14日110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2日110年6月22日110年11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77號(編號1至3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犯罪日期109年8月28日109年11月19日至109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82號、第20957號、110年度偵字第3071號、第4983號、第10437號、第10644號、第10949號、第11729號、第11924號、第13099號、第1414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82號、第20957號、110年度偵字第3071號、第4983號、第10437號、第10644號、第10949號、第11729號、第11924號、第13099號、第141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06號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06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06號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2號(編號4、5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06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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