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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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2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蔡正一
複代理人 徐顯榮
複代理人 吳溫鵬
被 告 賴以曜
被 告 賴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75元,及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
日起至中華民國103年11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
息,另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中華民國103年11月30日止,
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又自中華民國103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
民國10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