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員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建明 等2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相對人胡建明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相對人黃**之姓名(即上開土地抵押權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