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司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員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建明 等2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相對人胡建明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相對人黃**之姓名(即上開土地抵押權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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