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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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婁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光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光復發支付命令,未提出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亦無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使本院得依職權查詢,故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劉光復身分資料,該裁定於114年7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劉光復之身分年籍資料,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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