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月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奕芹 、 高瑋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有二人,聲請狀僅敘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未臻明確。請具體敘明請求相對人林奕芹、高瑋廷二人給付之形式(例如係請求相對人二人連帶給付?共同給付?或各自就債權部分數額為給付?),並更正聲請狀。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