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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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月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奕芹高瑋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有二人,聲請狀僅敘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未臻明確。請具體敘明請求相對人林奕芹、高瑋廷二人給付之形式(例如係請求相對人二人連帶給付?共同給付?或各自就債權部分數額為給付?),並更正聲請狀。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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