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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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冠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734元,及其中新臺幣48,872元,自民國97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76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8日起至民國97年2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7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