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建成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