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江得益 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本院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