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感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感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5年度感聲字第56號聲請人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案件,聲請免除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聲請文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岩技所教字第0951100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3年度感抗字第220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除曾經留置17日外,並於民國94年2月24日由移送機關移送於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迄今已執行1年10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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