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告 鍾啟政
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一○○○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及異動索引。二○○○鄉○○段16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被告鍾啟政、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及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