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偉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近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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