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告顏弘修
金寶 黃冠群 林義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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