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0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謝淑娥 即星辰男女養生會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之借據第32條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且聲請人係經營養生會館之獨資商號,係屬商人,原告亦為法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