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5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愛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