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897號
聲請人 劉俊麟
即原告
相對人 盧仁澤
即被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仁澤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之聲明部分均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