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法九一矯字第九一ΟΟΟ八九八三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二十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彭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