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秀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陳報債務人洪秀美之住所為「臺南市○○區○○里○○○路○○巷○號」,惟經本院調得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 葉俊愷 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遷出該址,不能認該址仍為債務人洪秀美之住所,而債務人現係設籍於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對債務人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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