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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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附民原告 吳囿蓉 附民被告 陳虹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臻嫺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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