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66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告 胡文萍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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