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陳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郁琪 ( 陳佳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