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 陳來福 被告 林玉崑
黃威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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