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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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業處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4,9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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