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1號原告 周玫君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 陳慶榮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起訴後,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