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葳蓁 即 黃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