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告 詹晉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1,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佩蓁
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1本金60,452元60,452元2利息59,001元113年2月7日113年3月13日(36/366)15%871元合計61,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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