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4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92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冠穎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冠穎可預見提供個人申辦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緣 王洪蛟 (另案審理中)於民國110年4月7日22時許,向 葉進益 (所涉幫助洗錢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以111年金訴字第155號判決有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0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最高法院後,於112年5月4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駁回上訴確定)取得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鑑、金融卡暨密碼以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後,王洪蛟再於同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成興門市,將葉進益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給依陳冠穎指示前來收取帳戶之 許秉宣 (經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43號判決幫助洗錢有罪,並於111年10月20日確定),再由陳冠穎指示許秉宣將帳戶交付不詳之人,提供給身分不詳之詐欺份子使用。嗣該詐欺份子取得葉進益上開物品及帳號、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意,由不詳詐騙份子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 梁惠婷何科叡黃柏霖賴俊鳴陳姵吟林文中王逸暉蔣淙安 等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葉進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詐騙份子轉匯至其他掌控之人頭帳戶,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冠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王洪蛟、許秉宣、葉進益警詢、偵查中、法院訊問、審理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梁惠婷、何科叡、黃柏霖、賴俊鳴、陳姵吟、林文中、王逸暉、被害人蔣淙安警詢之證述。
㈣、證人葉進益提出之:①與王洪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報案相關資料、證人葉進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王洪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梁惠婷之:①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及7-11統一超商收據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何科叡之: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黃柏霖之:①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匯款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賴俊鳴之:①匯款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陳姵吟之:①匯款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林文中之:①報案相關資料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王逸暉之:①郵局帳戶交易明細②匯款紀錄及超商收據翻拍照片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④報案相關資料、被害人 蔣淙安之 :①匯款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證人王洪蛟之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證人許秉宣之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證人葉進益之本院111年金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證人許秉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王洪蛟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改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陳冠穎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一行為,造成告訴人等8人財產法益侵害,並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指明: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19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10月8日確定,107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檢察官提出之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05頁),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起訴書就此並無聲明加重其刑,公訴檢察官於審理時亦表示不主張加重其刑(見本院卷第204頁),爰不另依累犯相關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被告於審理時就幫助一般洗錢罪自白犯罪,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被告同時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㈧、爰審酌⒈被告指示另案被告許秉宣將取得之葉進益金融機構帳戶之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造成本案告訴人8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尚未賠償告訴人等損失之犯後態度。⒊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有妨害兵役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金訴卷第17至26頁)。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訴卷第20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㈨、卷內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因本案實際取得報酬,爰不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元)1梁惠婷110年4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Linda總指導」、「神力女超人」,透過臉書及LINE,對梁惠婷謊稱可在「美盛」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梁惠婷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4月9日13時56分至同年14時25,0002何科叡110年4月7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rourou」、「Linda總指導」、「神力女超人」、「 小琪 」,透過網頁廣告及LINE,對何科叡謊稱可在「美盛」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何科叡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4月9日13時27分30,0003黃柏霖110年4月7日5時4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陳主任」、「馬爺」,透過臉書及LINE,對黃柏霖謊稱可在「聖麒」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黃柏霖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4月9日13時51分30,000110年4月10日13時38分至同日13時45分20,0004賴俊鳴110年4月10日13時5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 小莫寶 」,透過LINE,對賴俊鳴謊稱可在「聖富」博奕網站上投機獲利等語,賴俊鳴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4月10日13時58分40,0005陳姵吟110年3月25日14時4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羅文凱」、「穎」、「HJTECH-財務客服、「業務-Wei」,透過LINE,對陳姵吟謊稱可在「匯智科技」網站上投資獲利等語,陳姵吟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4月9日15時12分15,0006林文中110年4月9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強哥救經濟」,透過臉書及LINE,對林文中謊稱可在「IGMarkets」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林文中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4月9日16時4分43,000110年4月10日11時46分至同日11時56分130,0007王逸暉110年4月9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 芷妤 」、「pudding」、「靜靜」、「凱奇」,透過Instagram、LINE,對王逸暉謊稱可在「https://gant5z.giantwin7.com」博奕平臺上投機獲利等語,王逸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4月10日17時14分30,000110年4月10日21時25分30,0008蔣淙安110年3月31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LULU」,透過Youtube廣告、LINE,對蔣淙安謊稱可在「QM慶銘」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蔣淙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4月10日15時49分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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