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2號聲請人 蔡月娥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
」、「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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