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8年度訴字第115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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