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戊○○、乙○○、丙○○、己○○○(原名: 吳美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富盛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