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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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9號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5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1日分別寄存上訴人甲○○及丙○○二人住所地之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及長樂派所,並於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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