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五六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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