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梅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