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梅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