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佩蓉 代理人 洪昭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高高行銷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0年5月10日│25,000元│0000000│││││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