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告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文慶 訴訟代理人 張嘉淵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金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惠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