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 吳珮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昆宏 、 陳思涵 、 陳思婷 、 陳柔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昆宏已死亡,仍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依台端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載,陳昆宏之繼承人尚有其配偶 趙玉珍 ,台端未列其為相對人之依據,如欲列其為相對人,請具狀聲明,並陳明趙玉珍之住所地。
三、台端請求之聲明仍記載:「繼承人陳思涵、陳思婷、陳柔蒨如辦畢繼承登記後」…,依依據(台端現僅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尚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