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0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建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105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630,000元整,約定
於125年3月3日清償,利息均按本行指數型房貸利率調整,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0.83%加0.98%即為現行年利率
1.81%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已計未收違約金),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其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證(證一)。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109年7月2日,現欠
本金1,257,612元,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九條第四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債務人於105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310,000元整,約定
於125年3月3日清償,利息均按本行指數型房貸利率調整,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0.83%加0.98%即為現行年利率
1.81%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已計未收違約金),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其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證(證一)。
㈣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109年7月2日,現欠
本金1,026,184元,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九條第四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㈤債務人於105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整,約定於
120年3月3日清償,利息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減0.533%即為現行年利率
0.312%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可證(證一)。
㈥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109年7月2日,現欠
本金575,701元,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九條第四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㈦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
,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
㈧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房屋貸款約
定書暨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房屋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00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建堤│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1%│││125761││7月03日起│││││2元│││││├──┼───┼─────┼──────┼──────┼───────┤│002│新臺幣│黃建堤│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1%│││102618││7月03日起│││││4元│││││├──┼───┼─────┼──────┼──────┼───────┤│003│新臺幣│黃建堤│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312%│││575701││7月0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建堤│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125761││2月04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2元││││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依上開利率百分│││││9月23日起│2月03日止│之十計算違約金││││├──────┼──────┼───────┤││││││已計未收違約金│││││││3元│├──┼───┼─────┼──────┼──────┼───────┤│002│新臺幣│黃建堤│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102618││2月04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4元││││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依上開利率百分│││││9月23日起│2月03日止│之十計算違約金││││├──────┼──────┼───────┤││││││已計未收違約金│││││││2元│├──┼───┼─────┼──────┼──────┼───────┤│003│新臺幣│黃建堤│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5701││8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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