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債權人 林秀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碧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地並補債務人林碧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林碧華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侯群瑜